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促進預算審查監督的意見
(2015年12月10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74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權,促進政府預算工作全面規范、公開透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建立省人大代表預算審查監督小組(以下簡稱“預算監督小組”)制度。預算監督小組按代表團建立,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時,各代表團推選三至五名熟悉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擔任(適當考慮少數民族代表),屆中一般不做調整。每組設一名聯絡員,一般由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的工作人員擔任,負責日常的聯系工作。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預算監督小組結合審查預算草案,在聽取和收集本代表團其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政府預算執行和年度預算草案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就省級預算執行情況開展調查研究,聽取預算執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并以書面形式送省人大財經委轉省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負責預算監督小組的聯系、協調和提供服務等工作;省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為預算監督小組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各代表團或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應當為預算監督小組的代表開展工作做好溝通、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建立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專家顧問組(以下簡稱“專家顧問組”)制度。專家顧問組專家,由省人大常委會聘任省內知名的經濟、財稅、會計、法律專家學者及實踐工作經驗豐富的社會人士擔任。根據實際情況,對專家提供的服務給予一定報酬。受聘專家應當根據自己專長,就全省的財經形勢、財政政策、省級預算安排、預算執行等方面,向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代表提供專業咨詢服務。受聘專家應當對所審查監督的內容保密。
第四條 省人大財經委應當組織預算監督小組、專家顧問組對本年度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預算編制工作進行調研,代表和專家應當積極參與調研活動,發揮代表和群眾的聯系、溝通作用,發揮業務專長,就省級預算編制、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等提出建議。
第五條 省人大財經委在對預算報告、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預算監督小組、專家顧問組參加,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第六條 經常委會主管主任同意,省人大財經委可組織預算監督小組對全省財稅、審計、國庫工作情況以及財稅改革、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專題視察和調研。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和省政府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編寫有關預算方面的參考材料,印送省人大代表參閱。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期間,各代表團在審議預算報告和預算草案時,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到會聽取代表意見,對省人大代表就有關問題的詢問,及時給予答復。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期間,省人大財經委可以召集預算監督小組的部分代表對預算草案進行集中審議,并要求財政部門參加。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對人大代表反映的財政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工作的建議和意見,應當及時轉交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按有關規定辦理。
省政府有關部門對省人大常委會轉交的省人大代表關于預算的建議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辦理結果應當書面向代表反饋。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可以定期召開預算執行情況見面會,組織預算監督小組的部分代表和政府財稅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財稅部門相關人員介紹預算執行主要工作情況、財稅收支情況、重點項目的執行情況,預算監督小組就預算執行、監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向政府財稅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將人大預算審查知識列入省人大代表學習培訓內容,省人大代表一屆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預算審查監督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與省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交流的平臺,及時向省人大代表提供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財政政策等資料信息。在預算編制、重大財政政策出臺前,應通過召開有預算監督小組參加的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等形式,多渠道聽取省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應當按規定在部門門戶網站等媒體公開預決算等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渠道,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對部門預算的監督。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