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22年11月10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維明北大街38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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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10月20日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處置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道德弘揚】 全社會都應當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平等相待,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體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牽頭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聯動,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職,落實反家庭暴力責任;
(三)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培訓和統計工作;
(四)開展與反家庭暴力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其他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條【社會組織協助】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結合工作特點,協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條【社會參與】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提供與反家庭暴力相關的專業服務。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出資、捐贈、參加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條【工作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十條【鼓勵引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家庭暴力行為予以勸阻、舉報。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章 家庭暴力預防
第十一條【政府普法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全社會宣傳預防】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
第十二條【基層預防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及時排查家庭暴力隱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居民、村民依法依規化解家庭糾紛,促進家庭和睦。
第十三條【司法機關警示教育】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公共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范圍,開展與婚姻家庭相關的法治宣傳、法律咨詢、糾紛調解、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五條【婚姻家庭教育】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將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納入結婚登記和離婚冷靜期的婚姻家庭輔導內容。
第十六條【學校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并通過家校共建等活動引導學生、幼兒的監護人采取文明、科學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
第十七條【新聞媒介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制作、刊播弘揚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作品及公益廣告,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
第十八條【單位預防】 鼓勵用人單位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員工行為管理規范。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公職人員應當發揮示范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構建和諧文明家庭關系。
第十九條【業務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等單位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信息統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數據的采集、統計工作,并將統計數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對反家庭暴力統計工作給予指導。
第三章 家庭暴力處置
第二十一條【投訴和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根據自身職責采取下列措施給予幫助、處理:
(一)勸阻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濟途徑和證據保存等事項,協調提供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鑒定、庇護救助等幫助;
(三)提供法律幫助和心理咨詢等服務,或者及時轉介到有關機構;
(四)記錄相關信息;
(五)其他依法需要幫助和處理的事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強制報告】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下列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
(四)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而無法報案的人。
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接警處置】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依照規定調查取證,制作出警記錄,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等權利。必要時,對家庭暴力進行危險評估,根據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警情類別進行單列統計,統一錄入標準,規范錄入工作。
第二十四條【出具告誡書條件】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一)因實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誡書,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出具的;
(三)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在公共場合實施家庭暴力的;
(五)持械威脅、恐嚇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
對予以告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接受家庭暴力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報案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暴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報案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具體樣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第二十五條【告誡書送交查訪】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受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要求,告誡書可以抄送加害人所在單位。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診療記錄】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接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時,應當做好傷者主訴、傷情和診療過程的記錄。
第二十七條【保護令申請主體】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八條【保護令申請證明材料】 下列材料可以作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材料:
(一)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診斷證明、診療記錄;
(二)證人證言、被申請人保證書、悔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傷情照片、被申請人帶有威脅、恐嚇內容的信息、音頻、視頻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情形的材料。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第二十九條【保護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以各種方式騷擾、跟蹤、接觸、威脅、恐嚇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五)禁止被申請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六)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住址等相關信息;
(七)為保護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保護令批準時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三十一條【保護令送達】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先行通知,并留存通知記錄。
第三十二條【保護令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協助執行單位應當及時核實、登記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信息,監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被申請人進行定期查訪、跟蹤記錄,填寫回訪單或者記錄單,期滿由被申請人簽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饋。
第三十三條【保護令執行】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報告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協助執行單位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
第三十四條【臨時庇護服務】 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處于無處居住等暫時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臨時庇護場所等提出臨時庇護請求。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或者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第三十五條【庇護場所設置】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有必要的經費、固定場所、設施、專業人員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庇護場所職責】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依法及時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安全防護和隱私保護工作;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適合其年齡、智力、心理的照顧。
臨時庇護場所可以協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醫療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依托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分開安置救助。
第三十七條【心理輔導干預】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對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
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應當接受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
第三十八條【家庭教育干預】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根據情況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九條【司法救助】 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條【社會救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心理輔導、家庭教育指導、法律咨詢等救助服務。
第四十一條【法律建議與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督促建議事項的落實。
有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加害人責任】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部門責任】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責任】 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參照適用】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