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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習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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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來源:河北人大 2022-11-30 15: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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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3號)

  《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9日

  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退役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六章 撫恤優待

  第七章 褒揚激勵

  第八章 服務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健全完善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保障機制,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并將應當由本級財政保障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整合退役軍人數據資源,規范退役軍人信息資源管理,為退役軍人提供精準的信息服務,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

  第八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發揮模范帶頭作用,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九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和志愿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條 對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選樹退役軍人先進典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退役接收

  第十一條 退役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退役軍人年度移交接收計劃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實行集中移交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報到時,還應當持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

  第十三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需要辦理戶口登記的退役軍人開具落戶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接收、保管并向有關單位移交退役軍人人事檔案。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退役軍人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健全相關基礎設施,完善日常服務措施,提高檔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依法做好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退役軍人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依法接受安置。

  第十七條 對退役的軍官,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十八條 對退役的軍士,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十九條 對退役的義務兵,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條 對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置數量任務和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單位。對下列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一)參戰退役軍人;

 ?。ǘ┰谧鲬鸩筷爴螏煛⒙谩F、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

 ?。ㄈ儆诹沂孔优?、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

  (四)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二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障相應待遇。

  前兩款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置計劃完成安置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無故拖延;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退役軍人。

  第二十三條 接收安置單位確定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時通知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辦理工作分配手續,并明確具體要求。

  第二十四條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軍士和義務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并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后,接收安置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定編定崗、定職定級,落實工資和有關福利待遇,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妥善解決其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為軍人和家屬排憂解難。

  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

  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辦理。對下列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優先保障:

  (一)參戰退役軍人;

 ?。ǘ儆诹沂孔优?、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

 ?。ㄈ╅L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采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及綜合職業素養,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將對黨忠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道德與法治教育等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貫穿于教育培訓全過程。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退役軍人的安置情況,組織開展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幫助退役軍人了解就業創業政策及形勢、合理確定就業創業預期,提高社會適應能力和就業創業所需知識水平。

  第三十一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退役軍人就業需求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推薦就業。

  推動軍地有關部門建立軍事專業與職業對應目錄和軍地職業技能證書銜接機制,對軍事專業資格證書,各地可視作對應職業的同級技能證書,發揮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鑒定評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退役軍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應當根據退役軍人培訓需求和用人單位崗位需要,有針對性地確定培訓內容,合理確定培訓時間,改進培訓方法,健全管理制度,保證培訓質量,并按照有關規定推薦就業。

  縣級以上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教育培訓質量的過程管理和結果考核,以學員獲取職業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和就業效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有創業意愿的退役軍人,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退役軍人的創業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退役軍人納入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退役軍人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和知識更新培訓。對下崗失業的退役軍人,及時納入失業人員特別職業培訓計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高職(??疲┥胀ū究啤⒊扇吮究瓢凑諊矣嘘P規定免試入學。達到報考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支持退役軍人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符合條件的享受加分照顧,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協調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下列措施開展指導和服務工作,幫助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ㄒ唬┫蛲艘圮娙诵麄骶蜆I創業有關政策,提供咨詢服務;

  (二)搭建就業平臺,發布就業信息,組織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

  (三)組織企業家、專家學者等成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指導團隊,提供就業創業指導;

 ?。ㄋ模┻\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動態掌握退役軍人培訓就業需求和就業創業情況,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

 ?。ㄎ澹┢渌龠M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有利于就業創業的支持政策和激勵措施,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多渠道、多形式收集、匯總適合退役軍人的就業崗位信息,提供相關培訓信息,定期舉辦專場招聘會、人才推介會,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創業指導等服務。

  鼓勵、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退役軍人未能及時就業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后,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對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按照國家規定,適當降低相關水、電、租金等費用,并給予項目、金融等方面支持。

  第三十九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有關單位在招錄或者招聘狙擊、排爆、消防救援、破譯、特種車輛駕駛等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具備相近專長的退役軍人。

  在面向社會招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時,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招錄計劃不得低于國家關于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招錄比例的規定。

  第四十條 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人員的,退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后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一條 各地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國防教育機構崗位、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等,應當優先選用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在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時,應當注重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取。

  鼓勵、支持具有服現役經歷、符合相應條件的大學畢業生報名參加選調生招錄,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具備條件的退役軍人報名參加穩邊固邊等邊疆建設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應當優先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服務。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或者在有關基地和園區內劃定專門區域,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經營場地、投資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第四十四條 退役軍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初次創辦小微企業需要租用經營場地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場地租金補貼。

  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退役軍人投身鄉村振興事業,鼓勵退役軍人到鄉村重點產業創業就業、領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鄉村建設和基層治理。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

  依托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農產品加工園、高新技術園區等,按照規定設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區,幫助退役軍人開展創業。

  引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民營企業積極招用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從事鄉村教師、鄉鎮人民調解員等職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六章 撫恤優待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退役軍人優待目錄清單,逐步拓展優待范圍。

  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

  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四十七條 退役軍人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退役軍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并計算。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安置住房優待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軍人給予相應優待。

  符合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條件的退役軍人,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申請租住公租房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有效保障急危重癥患者診療安全的前提下,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在醫療機構享受就醫優待服務。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第五十條 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撫醫院、光榮院的投資和建設。優撫醫院和光榮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收治或者集中供養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優撫醫院和光榮院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指導和督促優撫醫院、光榮院加強對服務人員的培訓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退役軍人在優撫醫院就醫的,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按照規定享受掛號費、檢查檢驗費、住院費等醫療優惠。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和住房等方面,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給予幫扶援助。

  第五十三條 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

  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戶籍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撫恤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七章 褒揚激勵

  第五十四條 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的退役軍人,退役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相應待遇。

  第五十五條 退役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軍人時,應當舉行迎接儀式,并結合實際,不斷豐富、創新迎接儀式的形式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定期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第五十七條 各地在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退役軍人代表應當優先選擇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和退役后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獎勵的退役軍人。

  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后榮獲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第五十八條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校國防教育培訓,學??梢云刚埻艘圮娙藚⑴c學生軍事訓練。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和退役軍人主題公園、社區公示欄、村務公開欄等多種渠道,加強退役軍人先進事跡宣傳,強化優秀退役軍人示范引導作用,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和退役軍人敬業奉獻精神。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通過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祭掃紀念活動等多種形式,弘揚英雄烈士精神。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和管理,保證設施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保持設施莊嚴、肅穆、清凈、整潔的環境和氛圍,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英雄烈士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八章 服務管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調查了解退役軍人的家庭狀況、思想變化、實際需求和權益保障等情況,及時為退役軍人解決實際困難,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農村和城市社區設立退役軍人服務站點,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服務體系。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應當加強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提升退役軍人服務保障能力。

  鼓勵和引導退役軍人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明確內部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退役軍人服務工作。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的監督指導和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定期檢查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和服務保障工作質量。

  第六十四條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應當加強與退役軍人的聯系溝通,向退役軍人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了解其工作、生活狀況和有關需求,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優撫幫扶、走訪慰問、權益維護、困難紓解等服務保障工作。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應當加強政策咨詢、幫扶援助、溝通聯系、學習交流等平臺建設,為退役軍人參與社會治理、志愿服務、應急救援等提供便利條件,做好服務工作。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宣傳與退役軍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時掌握退役軍人的思想情況和工作生活狀況,指導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保障工作。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保障工作。

  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應當根據退役軍人的工作和生活狀況,采取教學、座談、參觀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參加文體活動等方式組織實施。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解決,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并依法妥善處理。公共法律服務有關機構應當依法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對退役軍人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單位,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該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八條 對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ù_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

 ?。ǘ┰谕艘圮娙税仓霉ぷ髦谐鼍咛摷傥募?;

 ?。ㄈ椴环蠗l件的人員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的;

 ?。ㄋ模┡灿谩⒔亓?、私分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經費的;

 ?。ㄎ澹┻`反規定確定撫恤優待對象、標準、數額或者給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的;

  (六)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ㄆ撸┰谕艘圮娙吮U瞎ぷ髦惺殲^職的;

 ?。ò耍┯衅渌`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十條 其他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退役軍人保障法律法規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未按規定為退役軍人辦理定編定崗、定職定級、落實工資或者有關福利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退役軍人對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文職干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條例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施行前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ǖ?34號)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9日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處置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全社會都應當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平等相待,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體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聯動,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ǘ┒酱儆嘘P部門依法履職,落實反家庭暴力責任;

 ?。ㄈ┒酱俸椭笇в嘘P部門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培訓和統計工作;

 ?。ㄋ模╅_展與反家庭暴力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結合工作特點,協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提供與反家庭暴力相關的專業服務。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出資、捐贈、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家庭暴力行為予以勸阻、制止、舉報。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章 家庭暴力預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及時排查家庭暴力隱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居民、村民依法依規化解家庭糾紛,促進家庭和睦。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范圍,開展與婚姻家庭相關的法治宣傳、法律咨詢、糾紛調解、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納入結婚登記和離婚冷靜期的婚姻家庭輔導內容,引導家庭成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結合學生、幼兒身心特點,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提高其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并通過家校共建等活動引導學生、幼兒的監護人采取文明、科學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制作、刊播弘揚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作品及公益廣告,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

  第十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員工行為管理規范。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公職人員應當發揮示范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構建和諧文明家庭關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等單位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數據的采集、統計工作,并將統計數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對反家庭暴力統計工作給予指導。

第三章 家庭暴力處置

  第二十一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根據自身職責采取下列措施給予幫助、處理:

 ?。ㄒ唬﹦褡杓彝ケ┝π袨椋瑢雍θ诉M行批評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ǘ└嬷芎θ朔删葷緩胶妥C據保存等事項,協調提供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鑒定、庇護救助等幫助;

 ?。ㄈ┨峁┓蓭椭托睦碜稍兊确?,或者及時轉介到有關機構;

  (四)記錄相關信息;

 ?。ㄎ澹┢渌婪ㄐ枰獛椭吞幚淼氖马?。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下列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ǘ┫拗泼袷滦袨槟芰θ?;

  (三)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

 ?。ㄋ模┮蚴艿綇娭啤⑼樀仍蚨鵁o法報案的人。

  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按照規定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對家庭暴力進行危險評估,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等權利。根據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公安機關應當對家庭暴力警情單列統計,統一錄入標準,規范錄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ㄒ唬┮驅嵤┘彝ケ┝Ρ还矙C關批評教育,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誡書,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ㄈξ闯赡耆恕⒗夏耆恕埣踩?、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的;

 ?。ㄋ模┰诠矆龊蠈嵤┘彝ケ┝Φ模?/p>

  (五)持械威脅、恐嚇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渌婪☉敵鼍吒嬲]書的情形。

  對予以告誡的家庭暴力案件,接受家庭暴力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報案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暴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報案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具體樣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應受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要求,告誡書可以抄送加害人所在單位。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接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時,應當做好其主訴、傷情和診療過程的記錄。根據受害人的請求或者有關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七條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八條 下列材料可以作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材料:

 ?。ㄒ唬┕矙C關的出警記錄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ǘ┳C人證言或者被申請人的保證書、悔過書;

 ?。ㄈ┯涗浖彝ケ┝Πl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通訊內容記錄;

  (四)傷情鑒定意見或者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五)有關部門、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

  (六)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情形的材料。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明材料,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ǘ┙贡簧暾埲蓑}擾、跟蹤、接觸、威脅、恐嚇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ㄋ模┙贡簧暾埲嗽谏暾埲思捌湎嚓P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場所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五)禁止被申請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贡簧暾埲瞬殚喩暾埲思捌湮闯赡曜优畱艏?、學籍、住址等相關信息;

  (七)為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緊急情況下,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取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

  第三十二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協助執行單位應當及時核實、登記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信息,監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三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協助執行單位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

  第三十四條 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處于無處居住等暫時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臨時庇護場所等提出臨時庇護請求。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或者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第三十五條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有必要的經費、固定場所、設施、專業人員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依法及時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安全防護和隱私保護工作;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適合其年齡、智力、心理的照顧。

  臨時庇護場所可以協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醫療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依托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分開安置救助。

  第三十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對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

  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應當接受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根據情況對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九條 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心理輔導、家庭教育指導、法律咨詢等救助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在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督促建議事項的落實。

  有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向公安機關報案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同時廢止。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ǖ?35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9日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

 ?。?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保證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第三條 各級人大代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第七條 代表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圍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題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走訪選民或者選舉單位,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做好準備。

  第八條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直接或者通過原選舉單位事先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書面請假??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請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秘書長批準;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請假,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或者受委托的副主席批準。代表在會議期間需臨時請假的,由代表團團長簽署意見并報大會秘書處批準。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代表資格終止。

  代表可以被推選或者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書面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在大會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交大會。議案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者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議案范圍主要包括:

 ?。ㄒ唬┲贫?、修改、解釋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ǘ┬枰杀炯壢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決定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ㄈ斢杀炯壢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決定或者批準的其他事項。

  代表在大會期間依法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未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閉會后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后,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提出議案的代表可以應邀列席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的會議,并發表意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有權提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有權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人選。

  代表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選提出意見。

  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表決通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十一條 代表在會議期間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在會議期間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全體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代表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明確調查問題的對象、事項以及調查的必要性、法律依據等。

  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它的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五條 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均可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一事一議,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的具體意見,以及解決問題的可行性措施。

  下列情形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ㄒ唬α腥氡炯壢嗣翊泶髸h議程的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

 ?。ǘ┥婕敖鉀Q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ㄈ┐肀救嘶蛘叽D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來信的;

 ?。ㄋ模┥婕氨O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ㄎ澹儆趯W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十六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代表,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代表。有關機關、組織在辦理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及時向代表反饋辦理進展情況。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并在一個月內負責答復。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辦理情況的報告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予以公開。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組織本級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受上一級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大常委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協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

  在組建代表小組時,應當堅持組織精練、就地就近、綜合多樣,考慮代表居住狀況、專業和行業特點,征求代表意見,充分發揮代表小組作用。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

  代表小組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內容,主要包括:

  (一)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

 ?。ǘ╅_展就地視察;

 ?。ㄈ┻M行調查研究;

 ?。ㄋ模┝私飧黜椃煞ㄒ幍呢瀼貙嵤┣闆r;

  (五)采取多種方式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并向有關部門反映;

 ?。╅_展代表履職經驗交流活動;

 ?。ㄆ撸┢渌顒邮马?。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安排和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研活動。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h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代表視察時,可以通過現場察看、召開座談會、個別交談等多種方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可以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二十條 代表在參加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安排的視察活動時,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同有關國家機關聯系,及時作出安排。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二十一條 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一般在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域內進行。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穩妥推進、有序開展和規范代表跨原選舉單位、在本級行政區域開展調研視察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參加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專項工作的專題詢問。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

  全國、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可以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為代表執行職務服務的代表工作機構,縣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辦公室,明確工作人員,協助主席、副主席工作,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可以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制發代表證,便于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第二十八條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告知代表所在單位,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工資和其他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九條 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專項代表活動經費年度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建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活動經費規范管理使用制度,保證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密切聯系。應當建立健全聯系代表的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通過建立基層聯系點、代表家站、網絡平臺等方式,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聽取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各級人民政府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和受委托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可以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信息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政治理論學習、法律知識學習、履職能力學習,協助代表準確把握黨的理論,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提高代表政治素養和依法履職能力。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上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履職學習。

  第三十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代表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少數民族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有關部門應當在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許可。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提請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

  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或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處罰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參加代表家站活動,采取走訪、座談、信息化網絡平臺等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充分發揮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縣、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h級人大常委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并進行評議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調離本行政區域或者居住地、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時,代表應當告知本級和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代表在本行政區域內,遷出、調離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根據工作需要或者代表的申請,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可以參加遷入、調入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代表履職活動。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的決議,須由原選舉單位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四十一條 代表因代表法規定的情形而終止代表資格、被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或者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的,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設區的市級以上代表,由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代表資格終止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的,其所擔任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或者撤銷,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具有針對性、前瞻性、實效性,確實推動或者促進某方面工作的優秀代表建議,加強宣傳,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表揚。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對代表建議積極依法辦理,實效突出、程序規范、制度完善、代表滿意的先進承辦單位,加強宣傳,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表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6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京津冀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京津冀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決定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和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文化,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推動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的重要紐帶。為了協同推進京津冀區域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增強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文化驅動力,進一步提升京津冀協同發展水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作出如下決定:

  一、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長城、大運河、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案》等相關要求,建設大運河璀璨文化帶、綠色生態帶、繽紛旅游帶,促進京津冀區域創新融合協調發展。

  二、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突出保護,古為今用、強化傳承,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

  三、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創新合作方式,拓寬合作領域,探索以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促進區域協同發展的新模式;協同落實國家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協調機制的決策,深化與大運河沿線其他省市的合作交流;加強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信息資源數據共享、開發利用;建立健全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推進預警監測信息化平臺互聯互通。

  四、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共同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統籌大運河及沿線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特色小鎮等文化資源,構建跨區域文化遺產連片、成線整體保護體系;充分挖掘大運河文化價值,系統闡釋大運河歷史文化內涵。

  五、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共同開展大運河文化宣傳,聯合策劃大運河主題文化活動,加強大運河文化數字化展示,推動大運河文化對外交流合作,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大運河承載的當代價值和時代精神。

  六、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統籌協調大運河河道水系治理管護,多措并舉優化水資源配置,加強沿線地區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改善水系資源條件,逐步恢復河道生態用水。

  七、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共同加強綠色生態廊道建設、生態空間管控和生態保護修復;推動按照統一標準加強水環境保護,開展沿線水環境監測預警與控制,推進水污染聯防聯治。

  八、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共同加強大運河文化旅游資源古今匯合、類別融合、區域整合,發展特色文化產業,合理規劃文化旅游精品線路,培育統一的文化旅游品牌和各具特色的運河城市品牌、服務品牌,深化北運河通航河段旅游合作,穩妥推進其他適宜河段旅游通航,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休閑產業協同發展。

  九、本省制定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重大政策、重大規劃時,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的溝通與協作,推動機制制度、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相協調,為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提供協同法治保障。

  十、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執法協作機制,推進執法信息共享,協調跨行政區域重大案件辦理;支持大運河沿線有關市、縣與北京市、天津市有關區加強執法協作,開展聯合執法。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聯動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強對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

  十二、本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吳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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