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各界征求關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的意見。請您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23年11月20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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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11月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
(二次審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范議事內容和程序,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指導思想】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全過程人民民主】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民主集中制】 省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會議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和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會議召集】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會議人數要求】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會前準備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可以提出設立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草案;
(五)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會前事項通知】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當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及有關材料發給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十條【會前意見建議聽取】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十一條【代表團組成】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較少的選舉單位可以聯合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二條【預備會議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議案審查委員會與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可以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專業需要在本屆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四條【預備會議前代表團審議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主席團及其決定規則】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主席團常務主席】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出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召集人建議人選名單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主任不能出席的,應當委托副主任召集。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八條【代表團審議規則】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代表團團長會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條【大會全體會議】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組織代表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大會秘書處】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根據代表的要求,大會秘書處可以安排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二十二條【請假與出席會議要求】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會議期間請假應當向所在代表團報告,并由所在代表團為代表向大會秘書處書面請假。
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列席會議人員】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列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參照代表請假規定請假。
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會議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新聞發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各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六條【秘密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八條【會議信息化建設】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可以制定視頻會議應急預案,做好會議組織保障。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九條【議案的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會議期間,應當在會議規定的提出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三十條【資料提供】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
第三十一條【議案審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二條【法規案的審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再次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三條【閉會期間法規案的審議】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四條【專門委員會審議】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三十五條【議案撤回】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六條【重大問題審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七條【不列入議程的議案處理】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付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以適當形式向代表反饋,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代表工作機構可以建議提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三十八條【代表建議辦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后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與代表主動聯系溝通,聽取意見,介紹有關情況,予以答復。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進行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有關機關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并予以公開。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九條【審議工作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并對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條【專門委員會初審】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印送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并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負責人、社會各界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正式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四十二條【計劃和預算調整】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三條【審查批準規劃綱要】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四條【候選人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在代表中書面聯合提名;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書面聯合提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選,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推薦。相關人選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后,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代表聯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聯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五條【預選規則】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如果所提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所提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次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規定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預選,可以舉行大會全體會議進行,也可以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由主席團決定。
第四十六條【候選人介紹】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者應當向會議如實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四十七條【選舉方式及當選要求】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經主席團確認有效后,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八條【選舉辦法】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草案,經主席團決定印發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憲法宣誓】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依照《河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罷免】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如審議中發現有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罷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辭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二條【職務撤銷】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職務終止】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詢問】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關報告和草案、預算相關報告和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詢問,有關機關應當在會議期間作出答復。如詢問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的,由受詢問機關提出,經主席團或者有關的代表團同意,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后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質詢案的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提出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質詢案的辦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七條【組織調查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八條【調查委員會的組成】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被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調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調查委員會工作。
第五十九條【調查工作開展】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材料。
提供情況和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情況、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條【調查報告】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大會可以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發言免責】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條【發言要求】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代表發言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第六十三條【大會發言規則】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四條【主席團會議發言規則】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五條【表決規則】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及其他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六條【表決方式】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或者召開視頻會議時,采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七條【人事任免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條【法規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條【會議決定等事項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河北日報、河北廣播電視臺以及河北人大網刊載和播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規則解釋主體】 本規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