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省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為什么要對議事規則進行修訂?修訂后的議事規則有哪些不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我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據了解,修訂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于1991年4月制定,于1998年4月進行了修改。
“由于制定和修改的時間較長,其中存在著與現行法律不相銜接、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內容,修訂已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楊金深表示,“此次修法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工作要求,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完善人大議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對于提高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質量和效率、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經過梳理不難發現,修訂后的議事規則分為總則,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選舉、罷免和辭職,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發言和表決,公布,附則等10章70條,較之前增加1章23條,修改幅度較大。
堅持政治性,確保沿著正確方向前進。修訂后的議事規則對總則內容進行了充實,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體現人民性,強化代表履職服務保障措施。修訂后的議事規則規定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及有關材料發給代表。大會前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草案,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同時,議事規則還對代表勤勉盡責、認真履職、請銷假制度,以及對代表圍繞會議議題發言等作出規定,明確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突出程序性,規范會議組織和舉行程序。修訂后的議事規則增加大會提前、推遲召開的規定,明確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明確主席團會議召開人數要求,規定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并對主任出缺或者不能出席的情形作了規定。
提高公開性,完善會議信息發布制度。修訂后的議事規則完善了會議公開、旁聽以及新聞發言人制度。增加會議公開舉行的規定,旁聽會議的有關程序,并完善新聞發言人有關制度,包括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向社會公開,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等。
推進信息化,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修訂后的議事規則增加規定: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同時,還完善了發言和表決制度,根據實踐做法和實際需要,增加規定: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決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