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國各地因私拆承重墻導致整棟樓變成危樓的事件屢次發生。今年年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于今年4月1日起實施。聚焦社會熱點,規定采用“小切口”立法形式,共設置35條,進一步規范了民用建筑裝飾裝修行為。
據了解,目前,國家層面尚無統一的專門規范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僅在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中作了個別概括性規定,不能滿足當前裝飾裝修監督管理的現實需要。加之裝修活動的散發、隱蔽特征,主管部門對刻意規避監管的行為難以發現,產生的各類安全隱患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我們充分發揮地方立法補充性、探索性功能,針對裝飾裝修中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行為作出規范,健全管理機制,細化厘清各方職責權利義務,有利于規范民用建筑裝飾裝修行為,加強裝飾裝修監督管理,為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漢春介紹。
劃定“紅線”,裝修人承擔裝飾裝修安全主體責任。規定明確了監管主體、行為主體責任范圍,縱向上建立“鄉鎮吹哨,部門報到”的監管體制,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各級各類監督管理主體職責;橫向上厘清不同規模裝修工程之間裝修人的義務區別,裝修人與施工單位之間的責任邊界,規定裝修人是建筑裝飾裝修安全的責任人,承擔裝飾裝修安全主體責任。實施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與裝修人的約定或者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采取“禁止+監管”的制度模式,針對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行為加強規范。規定明確了住宅在裝飾裝修過程中嚴格禁止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使用荷載等行為。對需要加強管理的裝修行為,如補充細化裝修涉及拆改燃氣設施、動用明火等,明確監管措施,規定應當履行的告知、申報等程序和應當建立并遵守的有關制度規程,便于裝修人和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裝修過程中能夠依法依規施工。對于建筑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承重結構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影響建筑安全的情形,規定明確應當進行安全性鑒定,經鑒定認為存在危險的,不采取措施解除危險不得進行裝修。
完善告知登記制度,破解裝飾裝修活動散發、隱蔽“難題”。規定要求限額以下公共建筑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筑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在開工前應當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相關材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材料后應將禁止行為、注意事項當場告知裝修人,同時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同時對住宅是否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告知登記程序進行區分。已委托物業的住宅進行裝飾裝修,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要求在開工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未委托物業的,在開工前將告知材料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當場告知裝修人,既保證裝飾裝修工程得到有效監管,又從源頭加強裝修安全有關要求的宣傳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