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稕Q定》共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將國際航運交易平臺服務納入條例適用范圍,規定國際航運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對未按規定報送信息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海運相關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違反條約、協定的規定,使我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我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終止上述行為,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我國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船舶或者船員采取或者協助、支持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除有關條約、協定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外,我國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責任編輯:吳麗芳